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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協解散,理事仍需負刑責

日期:2021年8月11日 下午1:31作者:冼國林

教協宣佈解散,好多人就關心兩樣嘢。第一,根據教協嘅章程第20條,要解散教協必須要全體合格會員三分二或以上秘密投票同意方為有效。即係話理事會只係動議解散,就好似有限公司嘅董事會一樣,可以動議清盤,但係最終決定權是在股東大會一樣。喺呢度就好多人質疑,三分二會員等於六萬幾人,如果唔夠咁多人,是否教協就解散唔到呢?其實大家再留意一下教協章程S5及S.6,係講緊有會員代表呢樣野。其實每次教協選舉理事會,都係透過呢啲會員代表去選舉。其實係唔會有九萬人去投票。究竟而家實際有幾多會員代表都冇人知道,因為教協理事會的運作是全無透明度可言,而我亦都相信其實佢哋都控制咗大部分嘅會員代表的選票,所以我唔擔心佢哋攞唔到三分二會員同意,特別是佢哋是講緊秘密投票。因為透明度唔高,亦缺乏獨立人士監察,而其實過往佢哋改選理事會嘅時候都係為自己人搞掂。所以如果佢真係想解散嘅話,我覺得大家唔需要擔心佢不夠票。

根據職工會條例S.10(iii)講得好清楚,職工會登記局長如果認為該工會已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工會規則抵觸嘅用途,就可以取消登記。另外,S.10(v)指出如果該職工會的經費曾以非法方式支付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法,亦可以取消登記。大家應該記得教協曾經參與過30+選舉活動,這個舉動已經好明顯違反國安法,就算佢唔自動清盤,登記局長都可以引用第10條強行取消登記並根據職工會條例第14條即時委任一名或以上嘅人士為該職工會嘅清盤人去取代理事會所有權力,清盤人嘅責任制就係根據一定的規矩去變賣及分配剩餘資產。

一般的工會章程會寫明清盤後餘款後如何分配。教協章程第20條就係話可以由合格嘅會員均分或者代表大會的決定去處理。呢度真係有啲危機啦,因為我相信教協理事會等人其實已經控制好多會員代表票,所以我認為政府一定要嚴密監察佢嘅會員代表之決定,特別係佢哋講過會提供遣散費畀佢嘅職員或者理事。如果有任何合格會員唔滿意會負代表大會決定嘅話,是可以向登記局,清盤官甚至法庭提出反對資產分配嘅法定。

另外,我認為應該關心嘅就係究竟解散咗之後,係唔係理事及職工佢哋就冇刑事負責呢?答案當然不是。其實根據職工會第61條,如果職工會有違法行為,其職員所負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一樣。即係話如果教協理事利用職工會名義參與非法活動,或者支援非法活動嘅話,職工會所有嘅職員及理事是需要負上同樣刑責,希望執法當局設勿輕易讓無恥之徒籍着解散而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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