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係一個根據職工會條例成立嘅職工會, 職工會成立嘅目的係要為特定行業嘅從業員爭取應有嘅權益和福利, 而不應該做其他並不相關嘅事項 由於記協並非一個獨立媒體, 根本就唔應該發出所謂記者證,政府亦無任何法律依據去承認香港記者協會發出的所謂記者証。
根據職工會條例s. 17(1),只限相關嘅職業工作人仕先至可以申請成為職工會嘅會員,絕對不應該包括學生和不相關個行業人員,例如公關人員。 現時香港記者協會章程所寫之入會資格是包括全職及兼職新聞從業員, 新聞及傳理系嘅學生,同埋公關人員。
首先,記協所講嘅新聞從業員 冇講明係記者, 換言之,任何在新聞界裏面工作嘅人士, 包括打雜,文員,信差都可以申請成香港記者協會的會員,而並非只限於記者。除非職工會登記局有人放水,否則這明顯違反職工會條例17(1)規定,只限全職或兼職「記者」。
根據職工條例s. 34,香港記者協會和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一樣,所有資金不能直接或問用於政治用途及不應從事任何政治活動。執法當局必須馬上調查過往記協有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s. 9及 s. 10 煽惑罪及國家法,並追查資金來源及應用有否涉及洗黑錢或挪用公帑。
先撇除 香港媒體記者是否應該由政府統一發記者証之外,關於外國記者在香港進行採訪工作這個問題,香港特區政府一直沒有對外國傳媒嘅記者在香港進行採訪工作,作出任何明確指引及規管。 更甚者佢哋一聽到外國傳媒採則大為緊張, 唯恐招待不周。其實大家有冇考慮到,定些外國記者在香港進行採訪工作,可能已經干犯了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S. 38AA之規定;任何人未有入境處長發出之工作證, 是不可以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工作或者開辦業務,不論該工作是否有薪或無薪。
我記得有一年,入境處煞有介事地在春節期間拘捕一些從內地來港舞獅賀歲嘅人士,懷疑佢哋非法在港工作。 但是在黑暴期間咁多所謂外國記者在香港採訪,自由出入暴動現埸,請問 這些外國記者 有沒有向入境處長取得合法工作證。 如果有,入境處長又是根據乜嘢準則,認為佢哋係認可媒體嘅記者呢?
香港有一個外國記者協會,這一批外國記者是否全部有工作證呢? 另外, 點解今時今日我哋重要只收取一個超平嘅租金在中區提供一個會所畀佢呢?
上面我所講嘅是想 讓大家知道,香港特區政府對於所謂記者的採訪工作, 不論本地或海外, 是採取一個冇掩雞籠,自出自入的放任態度。
執法機構是否應該考慮對一啲可能違反入境條例嘅人士採取適當嘅法律行動呢? 其實要解決 這個問題係相當簡單, 可以參考我之前所提供嘅意見, 由政府統一發牌,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只係視乎特區政府是否仍然採取「為官避事」嘅工作態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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