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送來一份 法庭控告書的副本,原告是一間胚胎公司 亦是現時科學園嘅租客, 被告人是科學園和科技創新局局長薛世恆。內容係指胚胎公司希望同科學園續約而科學園拒絕。 胚胎公司尋求薛世恆局長介入。據聞在薛局長與胚胎公司來往嘅 whatsapp 都而胚胎公司表示承諾續約無問題,但後來科學園卻向胚胎公司表示不會續約。
這裏帶出一個問題,究竟一個問責局長佢知唔知自己嘅權力同埋職責範圍,如果佢唔清楚就擅自作出一啲佢冇權承諾嘅承諾, 咁佢仲適唔適合做呢個創新科技局局長呢? 如果佢有權嘅話,下面啲人不依照佢訂下嘅政策辦事,下面的人是否有問題呢?
其實呢個局長問責制的原意是當年董建華先生一個人入去政府做特首嘅時候擔心無人協助,所以希望有一批問責局長可以幫佢。就好似英國嘅內閣部長制。但是英國嘅內閣部長,每一個部長都係有真實權力。 但香港特區的局長問責制, 除咗保安局局長有一些權力之外, 大部分的局長都是無實權。 佢哋嘅職責是制定政策和上立法會解釋政策。 但是政策是否如實執行 就完全依賴 擁有實踐的常務秘書長及以下有關部門的主管是否配合。
其實好多入政府做局長嘅人都清楚這一點,只是有部分人希望入政府做局長去鍍金提高知名度,做完之後出返回商界,在士途上可以再進一步。 至於是否真心為香港服務,就有待商榷。今次創科局長作出承諾而做唔到,攪到俾人告上法庭都算係香港特區管治嘅另外嗰個欲哭無淚的大笑話。所以我一直話公務員嘅體系架構,功能和權責都應該作出一個重大嘅檢討 。因為長期依賴中央發出指示特區政府才作出相對反應, 不單止不符合一國兩制嘅精神, 亦都間接令到香港重新出發嘅動力大大減低 。這個不是一件小事我建議特首,政務司司長, 以至中央都要認真考慮一下,局長問責制, 公務員處懲處和權責的製度 是否需要來一次重大改革。吏治不清,何以妄談發展經濟及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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