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特區的抗疫工作,提供大量醫療人員,藥品和設備,但是這些人力物力來到香港特區之後,仍然未能有效展開工作,以至疫情持續擴大。主要原因大家都相信,除了缺乏統一協調指揮中心之外,好可能是有部分公職人員對內地醫療人員來香港工作有著排斥態度,放慢手腳來一個輭對抗。撇除工作能力外,如果真的有公職人員刻意消極抵制抗疫工作,採取不合作態度,而令到抗疫工作效果未如理想,究竟我們可否對這些嚴重疏忽或故意疏忽的工作人員採取法律行動。答案是“可以”。
在普通法之下,如果有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期間,故意做出不當行為,或者故意疏忽或故意不盡力履行應有職責,如沒有合理辯解理由,而失職後果並非輕微,則該名失職的公職人員將可被。“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公職人員的定義不單只包括公務員。而是包括任何執行公職之人員。我試舉一個例子去解釋何謂公職人員,及何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大家就會比較容易明白。
在大約20年前,有三名的士高老闆希望申請酒牌,在朋友介紹下他認識了當時的酒牌局主席。酒牌局主席介紹他的律師女朋友代三名的士高老闆辦理酒牌申請手續,同時亦將酒牌局批准的要求文件給予他的律師女朋友,最後酒牌申請獲批。這位主席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收過任何金錢利益,但由於並沒有披露他和律師女朋友的關係,亦沒有披露他之前曾經見過該三名的士高老闆,結果法庭認為酒牌局主席的行為有刻意偏袒的意圖,所以裁定酒牌局主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他入獄一年。
在這案件中酒牌局主席並非公務員,而是一名公職人員。他沒有收過金錢利益,所以並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是在行為上並未能夠做到盡忠職守,公平公正履行酒牌局主席的職責,因此便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在看完這案件之後,相信大家會清楚,在香港,刻意為官避事亦有可能觸犯刑法。
究竟在抗疫工作之中有否公務員或公職人員,故意消極不配合政府的抗疫政策或者刻意不積極去執行被委派的任務呢。因為故意去做錯事,或者故意不去做應該做的事,都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以上水屠房為例,五豐行調派了38名內地宰屠員來香港協助,但是整整一星期仍然未能開始工作,為市民提供服務。在這個情形之下,食環署職員有否故意消極輭對抗,拖慢工作的展開,又或者上水屠房有否職員為了怕被搶飯碗而刻意抗拒內地員工。如果上述情況是有發生的話,食環署人員和上水屠房職員都有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另外,我們現在見到竹篙灣隔離中心有3900多張床位,卻只有800人住。新的青衣方艙醫院有1300多張床位,只入住150人。在床位短缺之下,竟然有4000多張床位未有安排病人入住多時,究竟這個情況,是否有人失職或行為失當,我覺得政府應該深入研究。
在過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大多是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而由廉政公署採取行動。但是其實警方亦都有權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採取行動。我建議大眾市民,如果見到有類似情況,可以向警方或廉政公署舉報。在疫情如此嚴重之下,特區政府絕對不應該容忍任何人以一己之私,對抗疫工作刻意阻撓。我亦建議保安局及廉政公署應該主動派人調查是否有這些情形發生,對害群之馬予以迎頭痛擊,不可以任由他們影響抗疫工作,讓大眾市民受苦。
順帶一提,就是我日前網上見到有人在地鐵刻意播放病毒,據悉警方只以違反防疫條例,在公眾地方沒有戴口罩,而只是向該名人士發出5000元的罰款通知單了事。如果這是事實,則反映到該名警務人員未清楚事情的嚴重性,就作出一個簡單的處理。但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罪行,如不加以重罰,相信會好多滋事之徒紛紛仿效而成為一股風氣,加重疫情擴散的風險。南非政府已經發出通告,任何人刻意散播病菌將會被控意圖謀殺。其實香港侵害人身罪制條例第10條,亦都有同樣說法。但是如果保安局及律政司認為控告意圖謀殺過分嚴重,可以考慮引用侵害人身罪第23條,意圖損害他人而施用毒。“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而使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質有害物品,即屬違法可被判入獄三年”。如果律政署認為目前香港沒有一條更合適的法例去懲罰這些刻意播毒的人,我建議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去制定新的法例,嚴厲對付這些刻意播毒的社會敗類,因為這是一個必須嚴肅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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