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大致有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政治組織香港特區活動,禁止香港特區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都會由23條立法去補充。
成立咗國安法之後,好明顯社會上大型的動亂及破壞已經幾乎完全消失。曾經積極參與破壞的人分別是已經入獄或者出走。這種現象便給人一個歌舞昇平,似乎一切動亂已經平息的局面,令人覺得國安法是一支定海神針,已經完全收到應有的效果。 特區政府應該可以全力發展經濟民生, 而23條立法則沒有迫切性。我相信這亦是中央駐港機構,甚至部分中央領導人的想法,但我卻認為不過是外國勢力及反政府人士暫避風頭,偃息旗鼓,等待機會再用其他方法破壞活動。
今年六四33週年銅鑼灣及維園一帶,仍有不少人甘願冒著被刑事檢控的風險,以身示法去進行所謂悼念活動。這是反映出香港反政府人士的數目並沒有減少。如果新一屆特區政府的表現未有任何明顯改進,甚至出現失誤,反政府分子及外國勢力一定會借題發揮,再作不同程度的破壞。
特區政府包括律政司,警務處,中聯辦從沒有人可以正面回覆悼念六四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這種模稜兩可的態度,亦都是給予反政府人士可以繼續借悼念六四去進行反政府姿態表達,進而令到反政府情緒及風氣得以又延續,間接削弱港區國安法的震懾力。
特區政府根據國安法第10條對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要求,將香港區國安法加入大中小學的教材中,但矯枉過正的做法卻令很多教育界人士不滿而不敢言,特別是中小學校長及教師。 教育局在2022年1月10號發出的<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中,教育局完全罔顧教材是否合適,使一下子將港區國安法加入中一至中六的每一個學科,包括生物科,化學科,物理科,經濟,地理,會計及財務等。這個做法明顯是一種交差的態度,根本完全沒有考慮到,學生要在每一學科都聽取國家安全的議題,這洗腦式教育方法會否有反效果。再者,在小學課程中,如果強行將深澀的法律條文及不同罪行名稱加入教材,會否適合,則有待商榷。 教育局在國安法推出兩年之後才推出所謂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但內容給人一種敷衍了事感覺,所以我認為喺教育上完全不合格,需要重新檢討。國家安全教育必需要配合國民教育,讓人民有國民身份的認同和責任感,才可以令到大眾對國家安全重要性有正確的認知。
在司法方面,我一直提倡司法改革,並認為應該舉辦一個國安法研討會給所有現役法官,讓他們認真了解國安法的內容,和一般刑事罪行的分別。透過研討會可以帶領本地法官如何將普通法,去因應一國兩制的原則作出適當的融入,特別係基本法和國安法。因為自回歸之來,本地法官在好大程度上忽畧香港特殊的環境及基本法的精神,仍然盲目引用海外的案例和價值觀,而這些案件的的判刑概合僅價值觀完全不適合香港現狀,犯下根本性的錯誤,有時甚至同普通法的原來宗旨也相違背。這情況不單止發生在法官身上,更發生在律政處的檢控官和一般律師身上。前任終審法院大法官烈顯倫亦曾經發表和我論點相近的說法。
我試提出過一個案例去解釋我的說法。區域法官黃雅文在審理被告呂世瑜在telegram頻道中售賣武器及發表港獨言論的案件中。黃雅文法官判被告刑期5年6個月,但被告認罪之後,根據普通法慣例可減刑三分一,扣誡後便判刑3年8個月(44個月)。但檢控官提出國安法規定,情況嚴重的最低刑罰是五年,法官最後才改判被告入獄五年。這案件就已經突顯了香港法官根本對國安法完全不熟悉,才出現錯判的情況。這情況就引來香港及海外法律界批評香港法官罔顧普通法下,認罪可以減刑⅓ 的慣常做法。如果黃雅文法官熟悉國安法,就應該一開始判被告多於五年的年期,便不會出現如此不專業,低水平的情況。
這案件亦突顯出香港律政處檢控官的刑事法律認知不足,因為呂世瑜的案件,其實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 s.1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一經定罪可以判監14年, 及 s.14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一經定罪可以監禁10年,或者 s.16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任何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而不一定用國安法進行檢控
再參考一宗最新的判決,便可認證我的講法。
警方前年在元朗洪水橋住所搜獲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 39歲銀行經理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在2022年1月31目被判監8年。 法官李素蘭指,被告網上購買槍械零件並從外國進口至本港,再自行組裝而成手槍,以圖避開當局追查,屬於加刑因素,又拒絕接受他自小沉迷槍械的解釋,因搜屋時沒有檢獲任何過往收藏。
藏有改裝手槍已經可以被判八年,因為根據以往香港的案例,無牌藏有槍械最低判刑是七年。一個違反國安法,網上兜售武器的人,竟然只是被判44個月刑期,可見法官對國安法的重視比普通刑事罪行還要低。而律政署檢控官亦完全沒有考慮到可以考慮更高刑罰的控罪,這反映出香港無論檢控及司法的水平都未能跟上最新形勢發展,判刑過輕已經是一個常見的現象。
另一個案件中,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承認各一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只是被判囚3年7個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情況嚴重者,應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都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鍾漢林積極組織及策劃分裂國家行為,又成立海外分部及洗黑錢,案情絕對是非常嚴重,但法官只是輕判三年七個月,這樣又是突顯法官在判刑時完全怱畧違反國安法的嚴重性。
我曾經講過應該成立專門的監察機制,監察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法官在內。因為法官亦是一個凡人,如果沒有獨立的監管機構,很容易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帶入法庭。如法官自己監管法官,缺乏第三者監督,就會淪為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其實成立對司法機構嘅專門監察委員會並非新的構思,世界各國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司法監督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就以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為例,他們積極邀請普通市民加入司法委員會去監督法官,以增加司法透明度。
27/4/2022 港府保安局說,香港反送中運動逾10000人被捕,其中2800多人被檢控、1100多人被定罪,大約11%。涉香港國安法被捕人數有175人,卻只有人8人被定罪,大約4.57%。這究竟是反映法官對黑暴罪行的定罪要求過高及國安法認知不足,還是檢控不力,值得深入了解。
要有效貫徹執行港區國安法,司法改革是重要的一環。此外,23條立法應該考慮加入應對衝擊金融危機,播放虛假消息的相關條文以減少被外部勢力及反政府份子破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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