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律政署外聘陳樂信資深大律師在郭卓堅司法覆核案件中的抗辯理由怡笑大方,飽受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嚴厲批評,而令到政府官司敗訴. 行政長官李家超及盧寵茂局長事後表示會和律政司研究是否上訴. 在此事件上我希望向政府提出一些個人意見,希望政府可以慎重考慮.
根據香港法例599章「預防疾病條例」 S.7,盧寵茂局長是獲授有一些明確權力expressed authority去進行防疫工作 , 但這是否等於盧局長不可以作出法例條文以外的任何和防疫有關的決定?
在這問題上, 我建議律政司可以參考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0條.(1)“賦權字眼的釋疑”
凡條例授權力於任何人作出或確使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 則需當作亦受予該人一切合你所需的權力, 使他能作出或確使作出該作為或事情.
這條文的意思是, 除了法例條文的明文規定權力 expressed authority之外, 該被授權人, 即是盧局長,應該還有一些叫做implied authority 隱喻權力可以行使, 而作出任何合理措施去達到防疫目的. 盧局長的措施是以社會大眾利益為出發點,自然是合理的理由.
雖然我唔敢講這個係完全可以成功上訴, 因為最後都要由上訴成為最終審法庭法官的解釋為準. 但這一個implied authority 應該是一個合理的上訴理據, 最低限度比陳樂信資深大律師的抗辯理由來得專業.
其實英國都有好多個案例是指出政府官員除了明文規定嘅權力之外,都會有implied authority.
由我時間有限, 未有去尋找有關案例在此提出, 但我認為這個工作應該由律政司及佢屬下的法律專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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