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是普通法之下,讓市民監察政府的一種公開途徑。
司法覆核的要素有三點;1.政府在制訂政策的時候,政府有否應有的權力,如果没有便是所謂越權, 英文是 ultra vires; 2.政策是否合理; 3. 有否公共利益。
有網友問我關於郭卓堅對政府修改法例進行上訴有何意見,我只能夠講政府可能面對下列挑戰。
1.如果局長獲授權後,立即因為有幾個醫生被懷疑發出虛假證明,去宣佈二萬張免針纸全部無效,有機會被質疑違反普通法及基本法第87(2)[假定無罪論]的法律精神。
2. 警方到現在都未正式起訴任何一個人,只拘捕了六位医生及四個懷疑持有假針纸的人進行調查,亦未有正式起訴,更遑論被定罪。在這情況下去推論近二萬人全部有問題,在法律觀點下之合理性會是一個争論點。
3. 對方亦可能質疑政策對持有正確針纸的人不公平。在未經查証下被假定有錯而被剝奪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亦剝奪享有得免針權。這將是另一個合理性的爭拗點。
4. 如果即時全部宣佈無效,等如要所有持有人要再花金錢及時間重新檢測証明自已清白,對清白者可能做成不公平及不合理,這亦是政府可能被挑戰的一個切入點。
如果局長在獲授權後,只宣佈在某個期間前,該批針纸暫時停用,等待政府作出查証,例如三個月,而不是即時宣佈全部作廢,相信在合理性上勝訴會較高。
在暫時停用期間,政府可以提供免費医學檢查给有需要人士,甚至作出適量補償,這個做法會較為大眾接受。
以上只是我以有限法律知識作出一些分析,希望可以抛磚引玉,共同支持政府解決問題,不再受別有用心人士打擊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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