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規管明星代言,又要求執法部門,面對虛假及違法代言,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用公司代替。
意見要求,明星不得發布有損國家尊嚴或利益的言論,不得實施妨礙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民族、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不得炒作隱私、宣揚奢靡浪費、拜金主義、娛樂至上。同時,不得以飾演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革命領袖、英雄模範等形象,或近似形象進行廣告代言。
又不得為電子煙、醫療、藥品、保健食品代言,不得宣傳資產管理產品,而電子產品只能代言一個代次,不得再為同一品牌代言第二代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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