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台、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台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之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也可以通過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實施辦法》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繳納,繳費額度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實施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時,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台檢驗參加人的領取資格,並將資金劃轉至參加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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