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函僅可用於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房地產企業要按照《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規定開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購房人繳納的定金和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等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監管額度後,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後的監管資金不得低於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
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立行(以下簡稱監管賬戶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銀行,出函銀行要督促房地產企業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撥付資金×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的比例),保函金額相應下調,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於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如房地產企業未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保函金額不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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