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商業銀行要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項目竣工交付或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售資金協議解除後,保函相應失效。監管評級4級及以下或資產規模低於5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作為本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關聯方的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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