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此次制定的《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辦法》整合原有銀行機構的操作風險監管規則與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要求,明確操作風險的治理和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基本要求、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監督管理等基本要求統一適用於銀行和保險機構。同時,考慮到保險行業未將操作風險作為可量化風險進行管理,規定保險機構不適用風險計量、計提資本等方面要求,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參照執行。
二是區分規模實行差異化監管。參照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機構的認定標准,《辦法》劃分規模較大和規模較小的銀行保險機構,分別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要求:鼓勵規模較大的機構提升運營韌性;不強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獨立的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但要求其相關信息系統應具備操作風險管理功能;明確規模較小機構的第二道防線部門可不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專崗,並給予其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兩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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