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其中,增值稅政策: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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