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開徵求《煤炭行政處罰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其中提到,煤炭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對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
違反煤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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