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範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於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產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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