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香港金管局2月8日發佈《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實施報告》,介紹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實施程序、概述所取得的進展並總結金管局的觀察所得和相關政策期望。
「吸收虧損能力」是指金融機構一旦瀕臨倒閉時可用於吸收虧損並支持資本重組的財務資源。在有序處置過程中,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至關重要,有助穩定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令其恢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從而減低對金融穩定構成的風險。有關規定讓股東和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持有人承擔虧損,有助抑制金融機構過度承受風險並保障公帑。
為確保有足夠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進行處置程序,金管局制定了《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吸收虧損能力規則》),該規則已於2018年12月14日生效。過去五年,金管局一直與相關認可機構(包括所有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緊密合作,通過處置規劃,建立吸收虧損能力資源。
此報告涵蓋認可機構的吸收虧損能力狀況、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的發行和特點、確保符合《吸收虧損能力規則》的規定的方法、吸收虧損能力規定與資本充足制度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與實施相關的事項。
金管局總裁餘偉文表示:「建立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對提升銀行的處置可行性和增強香港銀行體系的抗禦力尤其重要。 我們很高興能夠分享一些主要進展和所建立的里程碑。金管局將繼續與相關銀行緊密合作,通過持續的處置規劃過程,參考國際經驗以及因應不斷演變的經濟和市場狀況,以審慎和適切的方式建立和維持吸收虧損能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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