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據財聯社訊,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綜合考慮資本市場監管需要等因素,確保處罰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對同一時期類别、性質、情節相似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基本均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二)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三)違法行為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四)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五)毀損、僞造、篡改證據材料;(六)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七)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後五年内,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為;(八)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中國證監會起草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現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2021年,「兩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統一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執法行為」。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22年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國辦意見》)也都就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相關要求。特别是在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形勢下,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標準統一、梯次合理、公開透明,對於規範行政執法,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在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鑒國内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規則》。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並分别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進行處罰。
三是結合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
關於行為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於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
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辦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推進「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的基本要求,明確中國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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