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國家藥監局公佈4起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六批)。具體如下:
一、修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購進並銷售藥品案
2023年1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臨沂市修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京東商城平台銷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關藥品從非法渠道購進,涉案貨值金額4.69萬元。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3年4月,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69萬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彭某某通過網絡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3年4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台州市某醫院周邊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中國醫藥供求網、中國藥品銷售網以及微信群,銷售司美格魯肽注射液等藥品,涉案貨值金額12.75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涉案藥品、沒收違法所得11.76萬元、罰款255.0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葉某某等人違法生產經營假藥案
2023年9月,根據日常監管發現的線索,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在廣州市、南昌市、鷹潭市等多地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葉某某、佔某某、高某某等人通過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網絡平台購買原料,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含有司美格魯肽成分的減肥藥,涉案貨值金額達3500萬元。2023年11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等規定,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四、萬某等人無證經營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松鎮「康美資生堂女子護膚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萬某、陳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銷售無中文標識、含司美格魯肽成分的注射劑,涉案藥品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萬某、陳某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2024年2月,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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