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9月25日訊,證監會發佈對時任中國恒大集團董事局副主席、總裁夏海鈞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恒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對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的罰款;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為,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鑒於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對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夏海鈞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實施財務造假,2019年虛增收入2,139.89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虛增收入3,501.57億元,佔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恒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恒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恒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恒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恒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
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存在欺詐發行。
證監會認為,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2019年、2020年年報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針對恒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夏海鈞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二、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在欺詐發行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三、鑒於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别惡劣,情節特别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夏海鈞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内,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文章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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