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10月8日就建議引入一套適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基金)的法定協議安排和強制收購機制(房地產基金計劃建議),以及優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建議),發表咨詢總結。
房地產基金計劃建議將讓房地產基金以清晰和有序的方式,進行私有化及企業重組,並為投資者提供近似《公司條例》的法律框架下所體現的保障及保護。
此外,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建議將有助《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針對上市公司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内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制度,延伸至涵蓋包括房地產基金在内的上市集體投資計劃,藉以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廉潔穩健。
該等建議在谘詢期間獲得普遍支持。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房地產基金計劃建議將為房地產基金提供一個具系統及透明度的機制,以進行私有化及企業重組,同時確保單位持有人享有的對待及保障與上市公司股東一致。另一方面,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建議將讓市場的監管制度更為清晰,提高投資者保障,及加強市場的廉潔穩健。"
有關實施該等建議的法例修訂草案現正擬備當中。證監會繼續就立法程序與政府合作,以落實該等建議。
據悉,香港證監會於2024年3月28日就該等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咨詢。房地產基金計劃建議包括引入一套適用於房地產基金且基本上將以《公司條例》第13部作為藍本的法定協議安排和強制收購機制,並加入適當的修改。根據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建議,《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的適用範圍擬明確地延伸至涵蓋包括房地產基金在内的上市集體投資計劃,並作出一些微調。市場行為監管制度涵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XIV、XIVA及XV部下的市場失當行為監管制度(包括内幕交易、操縱市場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的罪行)、披露内幕消息制度及權益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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