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儘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15%,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30%。銀團中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銀行按照本辦法開展轉讓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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