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冠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未有效控制交易風險、詢價管理不到位、部分重大投資決策依據流於形式、部分資管產品同日反向交易缺少決策依據等問題,集中反映出公司未遵守審慎經營原則,未有效執行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制度,未有效防範和控制資管業務風險,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3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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