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範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嚴格按照《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要求,推動有關特許經營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吸引民營企業參與。優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如不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充分論證採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採取拍賣等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不得規避項目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級狀況等設定的評審條件,將標的物總價作為唯一標準選擇特許經營者。要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評定標準,不得設置限制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評標標準。對因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等招標失敗的,重新組織招標時應重新審查項目基本條件、評標標準,確保不存在不利於民營企業參與的招標條件,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若無法選擇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者,應重新論證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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