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12月26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25日發佈,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決定》制定背景是什麽?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二、《決定》對監事會設置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麽?
《決定》修改《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於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内部監督的效率。
三、《決定》對監事會設置條款的修訂為何僅涉及信託公司相關規章,對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作何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對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對現行監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規章層面,涉及信託公司兩部規章要求機構設置監事會,需要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内容已在《決定》中體現。規範性文件層面,《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制度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也需要相應調整,金融監管總局已制定有關通知,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事會設置等作出新的規定,另行發佈。
四、《決定》對關聯交易審議要求的主要修訂是什麽?
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於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在落實公司法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相關要求在實踐中的操作性。
五、《決定》關於簡化審議關聯交易的具體標準是什麽?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提出簡化審議程序的有關要求。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辦理銀行卡、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關於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參照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決定》明確為「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後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願轉載,請發郵件至content@finet.com.hk,獲得書面確認及授權後,方可轉載。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com/)
財華智庫網(https://www.finet.com.cn)
現代電視 (https://www.fint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