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公報發布。與2019年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以及2020年的第十九屆五中全會公報相比,本次公報對港澳問題有了新的論述,「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首次出現在公報中。
2019年10月31日發布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中,關於港澳台部分寫道: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關於「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樣一種表述,是第一次出現在中共中央全會的文件之中,其背後有基本的考量
在2020年10月29日發布的第十九屆五中全會公報中,關於港澳台部分寫道:要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祖國統一。要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積極營造良好外部環境,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和人類命運共同體。
十九屆六中全會關於港澳台問題的最新論述如下:在堅持「一國兩制」和推進祖國統一上,黨中央採取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為推進依法治港治澳、促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了堅實基礎。
這三段的變化,告訴我們,2019年10月31日提出的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已經完全實現。其標誌就是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可動搖!它既不是權宜之計,也不是針對某個特定事件,而是香港行穩致遠的法律保證。
《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機制是法律制度得以實施的保證。認識這一點非常重要。香港在以往執行《基本法》的過程中出現的執行的薄弱,就是執行機制的不完善。如23條立法是這樣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裡的執行機制幾乎完全看不到。 「應自行立法」?既沒有立法的時間限制 ,也沒有做不到做不好的法律後果。結果是什麼?不言自明。
而《國安法》就有完整的執行機制:
人由中央負責委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錢由我們負責出。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際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事由公署負責管。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复核。
刑由公署負責判。根據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用人得聽國安會的。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征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別想在香港搞事。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誰搞事都不行。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跑到哪兒都不行。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敢搞我就抓你。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別想輕易出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以全國人大說的為準。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地法律說的不算。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人人必須服從。根據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管轄案件時,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權利,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從現在就開始。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有媒體人這樣解讀,即「從現在開始,你們給我好好聽著,你們說的都不算,以我說的為準,都別在我這搞事,誰搞事都不行,敢搞我就抓你,你跑到哪兒都不行,你也別想輕易出來,以後用人聽我的,人我們派,錢我們出,事我們管,刑我們判」。
試想,如果《港區國安法》也像23條那樣,應特區政府自行立法,會是什麼樣的結局?
特區政府和港人對於十九屆六中全會公報,真的好好研讀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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