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國家電網印發《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提出,省間電力現貨的交易品種為賣方發電企業與買方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進行的電能量交易。輸電價格是順序鏈接形成交易路徑的各跨省區交直流輸電通道和各省内相關輸電通道的輸電價格之和。上述輸電價格按政府主管部門核定價格執行,原則上按照實際輸送量收取輸電費。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涉及跨省跨區專項工程的按照實際物理計量電量進行結算,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涉及區域共用電網無法按物理電量準確計量的,可按實際交易電量收取輸配電費,輸配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並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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