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是國家安全日,許多愛國之士都舉辦不同活動,儘管活動性質不同,但全部都認同國家安全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素,而國安法第9條亦有此要求。一般都是希望年青人多點了解國安法內容,建議將國安法內容列入教材,作為必修科。對這些建議我並無異議,但我認為應該在教授國安法嚴肅內容之前,應該讓年青一代先對 “自由” 和 “人權” 有正確的認識。
我見到很多年青一代對這兩個概念有著嚴重的誤解,因而引起對政府施政或學校政策的抗拒,甚至盲目挑戰。亦有政棍及外國勢力利用市民的誤解,去質疑國安法違反人權及剝奪言論自由。但許多政府官員,甚至校長或老師對此亦不甚了解,在面對質疑亦不懂如何妥善處理。所以我認為特區政府,特別是教育局,應該加強推廣 “自由” 和 “人權” 的正確認識。在此,我試引述聯合國宣言和公約及一些中外權威對 “自由” 和 “人權”的演釋,好讓大家多一點了解。
聯合國在1948 年<人權宣言> 中提出人類應該有享受不同自由的權利,並在1966年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將不同範疇的自由,具體化成為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宗教自由,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和公平審訊等。這份公約有74個簽約國及172個締約國家地區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各國家或地區可按照實際情況落實當中條款。特區政府在1991年將公約內容全部不變而制定了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基本法第39條亦列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在2020年推出的<地區國安法>第4條亦寫明,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之時,應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尊重和保障人權。
然而,這些自由權利是否毫無限制? 答案當然不是! 大家先看一看權威們對自由的演釋。
1789年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自由即是有權做一切無害他人的任何事。
孫中山:每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正自由。
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 自由不是無限制,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英國赫伯特史賓:每個人都有自由去做任何事,只要他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自由。
再看一下國際公約內容亦清楚寫明所謂自由是有一定限制:
第19條:言論自由不可以誹謗他人,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20條:任何鼓吹或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之仇恨或敵視或歧視都應該立法禁止。
第21條:為維持社會安寧及保障他人權利,政府可以行使權力去限制集會。
第22條: 結社權利亦受到同樣限制。
大家了解之後,再詳閱一下國安法內各,便知道<地區國安法>是完全符合國際公約去制訂,亦反映到中央及特區政府在保障人權的決心。如果將上述內容加在推行國安法教育之內,定然事半功倍,亦免年青一代被誤導。
順帶一提,就是一向自稱最尊重人權的美國卻在1992年通過聲明 “聯合國公約內之1-26條文,不可以在美國自動生效”,這聲明令公約內容在美國法律地位成疑。美國講一套,做一套的手法可見一班,我認為這點亦應加入教材之內,讓年青人分清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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