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23條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盡快立法去保障國家安全, 為了盡快遏止黑暴, 中央在2020年6月果斷推出港區國安法, 去應付當時局勢。但西方國家時常抹黑港區國安法, 批評它違反人權, 打壓言論自由. 為清楚真相, 我們嘗試了解一下西方國家安全法是什麼?
美國方面, 大家都知道它最少有10條以上有關國家安法的法例, 可以說五花八門, 包羅萬有. 其中包括<煽動叛亂法>, <國土安全法>,<反經濟間諜法>, <間諜法>等等. 值得留意的就是這些法例的判刑一般最高都是死刑或任何年期的監禁. 近年美國政府就常以<間諜法> 打擊洩漏機密的人仕, 包括阿桑奇, 斯諾登及曼寧, 意圖引起寒蟬效應. 由於美國法例比較複雜, 我不在這裡作出詳細比較, 但可以見到的是他們對言論自由的挾制非常嚴苛, 刑罰亦比較長, 覆蓋範圍比較廣闊, 近乎不受限制.
由美國前總統列根(Ronald Regan) 於1981年簽署的 <1 2 3 33號總統行政指令>, 更擴大了美國情報機構的權責, 可以監聽美國國內或國外的人仕. 很多歐洲國家的領導都被列入監聽名單, 包括前德國總理默克爾. 這個命令是完全違反國際間互相尊重基本精神, 斯諾登就因為將這個醜行公之於世, 就被美國宣佈違反間諜法, 被全球通緝。
另外, 美國為逃避本身聯邦法律管制, 特別在古巴海岸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設置監獄, 可以毋需審訊及無限囚禁美國所說的敵方人員 (enemy combatants), 可以說完全無法無天.
至於英國方面, 其實英國很早就已經有國家安全的法例, 最早可以追索到1848年<英國叛逆重罪法>,其中第3條規定, 任何人推翻英王的管治或者引入外國勢力入侵, 一經定罪終生流放. 當時英國愛爾蘭很多人要求獨立, 一名財經記者約翰,米切爾出版文章反對英國管治, 即時被告以發表煽動性誹謗罪名起訴, 罪名成立, 終生流放至澳洲, 他是第一批被流放澳洲的英國人, 亦即今日澳洲人的祖先. 另外, 任何人意圖, 或者以任何公開的作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煽惑推翻英女皇的統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以被判終生監禁. 英國的條法例並設有 “隱匿叛國罪”, 即是知情不報. 如果有人知道他人犯了叛國罪而未有在合理時間上報政府, 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終生監禁.
在關於國家機密信息方面, 英國早於1911制訂<政府保密法>, 並於1989年作出修改, 法例列明若果政府人員, 包括軍人, 政府供應商, 或合作商, 洩漏國家機密信息, 均屬犯罪.
在美國2001年發生的911事件後, 英國連續盼多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例, 其中包括2015年<反恐怖主義安全法>及2019年<反恐邊境安全法>等等. 這些法例嚇人的地方, 是執法部門無需法庭手令, 可以無限期拘留恐怖份子,及搜查他們的住所.
2019年的< 邊境安全法>, 除了增加恐怖活動的境外司法管轄權外, 還有權禁止英國公民停留在任何外國國家或指定地區, 違法者面臨最高十年監禁, 即是世界性限制人身自由. 又有權禁止國民表明自己是違禁組織的支持者, 即是口頭或文字支持都屬於犯法.
借口為加強保障, 英國政府今年準備向國會提交一份最新的國安法草案, 內容比之前的法例更加誇張, 部分內容更明顯違反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公約, 徹頭徹尾違反人權.
英國國安法草案內容大致可將有關外國勢力的罪行分為破壞罪(sabotage)和外國干擾罪(foreign interference)兩種。
破壞罪涉及接受外國勢力指使、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而破壞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終身監禁。注意條文規定任何程度的破壞, 不論大小,無論處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形式的資產,只要被視為有損「國家安全或利益」便屬犯罪, 可以算是全方位, 。
至於干擾罪只需證明接受外國勢力指使而干擾任何人行使個人權利或公務職權便屬犯罪。干擾行為包括本身的犯法行為或任何威逼或誤導行為;更恐怖的是,條文特别規定控方不需證明誰是外國勢力,而只需證明行為透過與外國勢力有直接或間接,包括不同公司的關係,便可證明涉及外國勢力指使、控制或其他支援。
上述兩種全方位包圍式的刑事罪行實是前所未見,聞所未聞, 完全違反普通法及國際公約精神。
《港區國安法》則明確規定勾結外國勢力罪必須涉及接受外國(清楚指明是外國)指使、控制、資助、實施, 己清楚列明產生嚴重後果的危害國家行為:一、發動戰爭、以武力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二、嚴重阻撓政府執行法律;三、嚴重操控、破壞選舉;四、對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進行其他敵對行為;五、以非法方式令居民對政府產生嚴重憎恨。換言之,只要不觸及這五種極端行為便不構成犯罪, 而並非模糊不清。
另一個嚇人的地方就是英國國安法的草案建議英國法庭隨時可禁止公開審訊。
執法機構更可在法庭同意下發出「預防指令」禁止嫌疑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包括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等(要注意這非只限被告, 而是任何被執法機關列為有嫌疑的人). 每次可有效一年,及後可延長至最高五年.
草案亦建議,法庭亦可在可能受影響人士缺席之下或未被通知、或不能作出答辯情況下而同意政府發出「預防指令」。這種不經審訊的 “限制指令” 毫無疑問是徹底違反法治原則和偏離《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個人權利的主要條文。 草案條文的定義模糊、廣泛至不着邊際,與《港區國安法》每宗罪行均清楚列出所有犯罪元素和定義清晰易明,完全無法相比。
了解完上述國家的有關法例, 就可以知道他們如何雙重標準, 及如何違反國際公約及打擊人權. 另外, 港區國安法對於刑罰指引很清晰地分開輕,中, 重三個不同程度的刑期. 但英美國家安全法的刑期則動轍就是終生監禁.
我建議特區政府在為23條立法的時候, 應該將英國國安法作為參考, 將模糊不清的內容加以修改, 定出一個更為清晰標準. 另外, 必須刪除一些明顯違反國際公約及打擊人權的條款,例如<預防指令>。
但是為了更有效執行國安, 我贊成賦予執法機構較大的拘留權, 例如由現時根據警隊條例可以扣留疑犯48小時改為兩星期並最高可延至一個月. 我所持的理由是因為國安罪行較為複雜, 警隊需要較長時間調查, 而兩星期至一個月的扣留期, 亦有一定的阻嚇作用.
最後, 我建議在完善國家安全法之後, 應該在宣傳方面,將英美加澳紐等國安法和港區國安法做一個比較表, 公諸於世。舉辦不同的講座及在不同的中外媒體, 鋪天蓋地做一個龐大宣傳. 中央亦可以考慮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其中分別, 讓世界不同國家清楚真相. 在教育課程方面, 教育局必須將這一些分別, 根據不同程度, 做個簡單比較表加入教材, 讓新一代更加容易明白, 認清西方國家的虛偽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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