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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