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宣佈積極擁抱Web3.0浪潮,發展虛擬資產,業內人士最關心的是將如何解決虛擬資產合規問題,在全球範圍,這都是一個新課題。打通全球海量合規資金和虛擬資產對接,釋放創新動能,使香港將成為全球Web3.0和虛擬資產中心,合規發展是關鍵所在。
筆者從三方面看:
第一,目前全球各主要經濟體的合規實踐;
第二,虛擬資產合規最本質的問題是什麼;
第三,香港如何能抓住虛擬資產合規機遇。
第一個問題,據筆者近年的瞭解,全球經濟體在虛擬資產合規狀況上可以分為五類:
第一類代表為瑞士。瑞士是大陸法系國家,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虛擬資產合規監管領域全球範圍可能最為領先。以太坊是世界上第一個ICO(“首次代幣融資發行”,區塊鏈專案團隊通過預售原生虛擬資產代幣籌集發展資金),以太坊基金會註冊地在瑞士楚格,瑞士官員和以太坊團隊共同設計了以太坊ICO的法律合規架構,目前以太坊是除比特幣外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從2017年開始,FINMA持續更新發佈虛擬資產監管意見指南,比特幣等虛擬資產已經成為瑞士資產管理行業的尋常標的,Facebook引起全球關注的LIBRA專案註冊地也在瑞士。筆者投資的區塊鏈專案在瑞士完成了和FINMA談判的全部合規過程。總體上,FINMA認可各類金融機構包括私人銀行和商業銀行將虛擬資產看成一類“正常”的資產,可以提供各種正常金融服務,FINMA受理涉及虛擬資產的融資發行和平臺經營申請(瑞士稱之為“合規談判”)並給出書面的監管回饋意見,並根據其實質行為決定適用瑞士已有的合規框架,也會根據專案具體情況豁免不必要的合規環節。FINMA的做法獲得了比較好的市場回饋,全球眾多知名Web3.0和虛擬資產團隊將總部註冊在瑞士,同時倒逼懼於面對合規談判的專案離開了瑞士市場。
第二類代表為歐盟。相對虛擬資產及其交易,歐盟認為數字經濟和虛擬資產的發展,最核心的是數據隱私的問題。從立法邏輯上說,歐盟是超前的,“隱私”的維度高於“合規”的維度,隱私的問題如果解決好了,“合規”的問題自然也就解決了,包括虛擬資產跨國家地域協同合規監管等非常有挑戰性的問題。歐盟在這方面的主要成果是通過並落地了《歐洲通用數據保護法案》(簡稱GDPR),這部法律主要貫徹了歐盟內部經過十年之久的辯論確立的兩條基本倫理原則即1.任何主體行為產生的數據,其權益屬於這個主體本身,而不屬於其數據任何中間環節處理機構(約束市場);2.花費納稅人資金收集的數據,應對納稅人開放。(約束政府)。圍繞這兩個原則,GDPR明確了很多非常嚴格的具體措施。歐盟認為解決了數據隱私的問題,數字經濟和虛擬資產才能可持續發展。
第三類代表為美英澳等普通法系國家。筆者曾帶領美國喬治城大學商學院MBA團隊對這些國家的合規模式進行了專題研究。這些國家例如英國不主張對虛擬資產進行專門立法,而是傾向基於已有的普通法體系和“三權分立”架構,解決虛擬資產的合規問題,即各個意見團體代表在議會立法環節進行辯論和博弈,但新的法律制定進程較為緩慢和反復。以美國為例,大部分虛擬資產在美國境內也可以找到“相對應”的合規資源,但現實司法實踐中美國SEC對虛擬資產合規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且權衡原則仍不透明。
第四類代表為中國(內地),印度,俄羅斯。這些國家在微觀層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資產可以是一種個人擁有的虛擬財產,在點對點的關係中法律承認和保護其財產屬性。但不給予虛擬資產明確的法律地位,不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不允許以虛擬資產為標的的投融資行為,亦禁止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這些國家輿論關注比較多的是所謂比特幣等虛擬資產可能造成外匯管理失控的問題,筆者認為這可能有一定的認知誤區。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跨境交易不會導致其所在國或對岸國家的外匯儲備發生變化,因為其不是一國央行發行的資產,在一國之內的法幣比特幣交易也不會導致所在國法幣總量變化。比特幣等虛擬資產主要是可以不通過銀行網路現實全球即時轉賬,繞過跨境管制。
第五類代表為非洲,南美和東南亞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幾乎沒有事實上系統化的合規監管措施,現實中虛擬資產基於其本身的技術特性參與天然的市場競爭,例如比特幣新增用戶增長最快的地區是非洲,因為那個尚缺乏完善的銀行網點基礎設施,非洲市場流行通過普通GSM手機短信甚至無需移動互聯網帶寬就可以操作的比特幣錢包工具。新加坡近年湧入了大量虛擬資產業者,新加坡本地法律不支持開展虛擬資產經營,但不禁止他們向新加坡以外市場開展虛擬資產業務。近年泰國曼谷則成為新興的虛擬資產低成本運營中心。
第二個問題,分析了全球個經濟體目前的合規狀況後,考慮虛擬資產合規最本質的問題是什麼。資產,包括虛擬資產(或者某些場景簡化為商品,如NFT),對人們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今天全球金融市場,對於各種複雜的資產及其交易的合規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經驗,就是“資訊披露”,交易各方對其參與交易的標的,應獲得必要的資訊而做出決策,資訊不對稱必然意味著風險的不對稱。而虛擬資產相對股票債券,其實反而是有先天優勢的,因為絕大部分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基於區塊鏈技術生成,即所謂“分佈式帳本”,技術上所有能訪問比特幣系統的用戶,都可以即時看到所有比特幣被持有的數量以及每一筆交易的細節,即比特幣系統本身的數據是高度公開透明的,這點目前很多金融產品反而並不能做到。對於比特幣來說,“資訊披露”的風險,並不是發生在比特幣系統本身,而是主要發生在1.比特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易兌換環節,2.中心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交易,3.比特幣錢包物理控制等這幾個環節,實質都是比特幣系統和人打交道的環節。而這幾個環節之所以會存在“資訊披露”風險,根本問題則是目前很多經濟體監管層尚未對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資產尚未作出比較完整明確的法律地位安排,從而使得現有合規框架和工具資源不便於適用比特幣等虛擬資產場景導致“合規”挑戰。例如中國大陸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法院判例已經認可比特幣是一種資產,但在行業合規中,銀行不得提供人民幣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支付結算服務,這樣導致中國大陸民間的比特幣交易大都通過個人轉賬支付或其他手段完成,導致大部分比特幣交易變成一種事實上的灰色交易,自然難以輔之以各種已有技術憑證來驗證“資訊披露”。美國主要監管單位如SEC的邏輯是首先判斷這種虛擬資產是否屬於“證券”(群體參與的以獲利為目的的帶有投資合同性質的標的),然後再看在證券的監管框架內虛擬資產的經營是否合規。問題在於大部分虛擬資產是基於區塊鏈發生和運作的,包括SEC所謂的發行方和參與方在內的參與者,他們在區塊鏈上交互構成的關係業內一般稱之為“DAO”(分佈式自治組織),他們之間的關係不簡單等同於證券的發行方和參與方,最典型的例子是“比特幣挖礦”,作為一種常見的虛擬資產生成和分發模式,比特幣是通過開放對等的節點網路(俗稱“礦工”)以算力競賽自動分發各個參與節點的,在這個模式中,所有節點遵循同樣的演算法規則,基於各自的算力投入,獲得比特幣,這個沒有一個具體的比特幣發行者,所有擁有比特幣的節點也都可以將其比特幣轉移給任何想接收比特幣的對象,這種模式其實不適用類比為證券及其發行和交易,包括其價值屬性和分發模式。事實上,比特幣是SEC承認不屬於證券的一種虛擬貨幣,但SEC認為除比特幣之外,絕大部分同樣包含這種DAO模式的虛擬資產是證券,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這些虛擬貨幣及其DAO是比較難完全按“證券”要求來進行合規實踐。這樣他們就只能以“不合規”的狀態運作,這樣導致一方面往往因為後續發生和美元等法定貨幣的交易而觸發SEC的監管行動,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無法合規”往往也就不安排任何其他內外控制措施走向了放飛自我,將“自己的錢和客戶的錢混合起來用”,從而引發詐欺,香港Web3.0協會會長陳德霖先生比喻之前這種困境是“合規的業者沒生意做,不合規的生意做到全世界”。筆者認為,虛擬資產就其底層技術而言是更合適實現“資訊披露”的,但目前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現有監管有沒有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安排,或者對其是否引用了不足以完全適用的法律概念,導致現有的圍繞“資訊披露”的監管框架和既有工具不適用,從而誘發各種市場欺詐問題。
第三個問題,香港如何能抓住虛擬資產合規機遇?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如前述分析,香港可儘快落實不同種類的虛擬資產明確的法律地位和適用的合規框架,香港Web3.0協會副會長,業界資深人士肖風先生提出分為“NFT,UtilityToken和STO”三個類別,加上比特幣等大型主流虛擬貨幣是一個不錯的分類框架,NFT作為一種數字商品,不需要額外合規。STO代表數位化的證券資產包括各種錨定外匯的穩定幣納入證券合規。比特幣作為一種全球主流虛擬資產,可明確適用資產屬性,在滿足KYC和AML的條件下,可開放銀行對比特幣的法幣交易結算服務。
比較值得關注的是UtilityToken這個類別,這目前最常見的虛擬資產,種類上也占全球虛擬資產的主要比例。全球第二大虛擬資產以太坊就是一種“UtilityToken”,它的定義不是比特幣那種單純支付結算用途的虛擬幣,而是驅動以太坊區塊鏈服務的手續費(Gas),具備一定的技術功能(Utility)。以太坊團隊在完成技術開發上線之前,靠全球參與者基於對專案理念的認可投資比特幣認購以太坊虛擬貨幣份額發展起來。今天市場中也有很多“空氣幣”在宣傳材料中自稱也是基於某種技術實現顛覆式創新而且具有巨大未來升值潛力,真假“UtilityToken”早期從宣傳材料上是難以區分的,因此UtilityToken往往被認為風險比較高,難以監管,其實這也是由於資訊不對稱造成的。瑞士FINMA的經驗是將尚未完全交付上線的“UtilityToken”看作為證券(STO),比照IPO發行,適用一定的合規監管,而將已經完成並穩定運行的“UtilityToken”視為一種較為安全的虛擬資產,不必適用特別合規監管,可自由交易。
試想今天香港的AI產業已初具基礎,如果ChatGPT在香港啟動,技術上完全可以通過發行UtilityToken眾籌完成全球融資,上線之後消費其發行的UtilityToken即可驅動其AI功能,持有UtilityToken亦可享受作為持份者權益,作為一種顛覆性創新,其UtilityToken上線後溢價交易也是完全合理的,這種模式全程無需設立實體公司尋求股權投資或IPO,顯然更適用於未來數字經濟。
筆者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可考慮委託行業機構全球收集有創科潛力的Web3.0專案並公開發佈,在資訊披露到位的同時,初期可授予如數百萬美元的相對安全的眾籌融資空間,可以以UtilityToken類別進行合規監管,大眾亦可通過合規方式參與分享整個專案過程。矽谷稱“RegulationisInformation”,中國諺語“相馬不如賽馬”,未來最有價值的虛擬資產應來自創新科技,這將成為香港推動創科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抓手。
作者簡介:
包宇,香港Web3.0協會副會長、港股100強研究中心顧問。瑞士 True Digital Foundation 及深圳市祥雲萬維科技有限公司創辦人;聯合國亞太社會經濟委員會數字經濟工作組 (UNESCAP ESBN) 委員;西安交通大學電氣工程校友會深圳分會執行會長;深圳市科創委“數字貨幣和區塊鏈”國際合作研究專案 (2016-2019) 負責人;畢業於西安交通大學電氣工程專業,並獲長江商學院金融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華為、中興通訊等企業有十年以上產品研發,創新孵化和投資管理高層管理經驗。承擔多項科技部、工信部國家重點課題,在工信部《電信科學》,中國銀保監會《中國銀行業》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擁有區塊鏈領域中國和 PCT 國際發明專利24項。
港股100強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國際知名的具有領先地位的開放式研究平臺,依託港股100強的品牌和資源優勢,堅守開放、包容、前瞻的研究視野,彙聚政商學界頂尖專家團隊,通過學術研究、應用研究、政策研究和金融實踐,推動行業發展,產生可觀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研究中心以“緊隨國家戰略,服務國家發展”為己任,致力於在國家經濟舞臺上發揮重要作用,為香港資本市場提供有價值的觀點,樹立專業化的投資指引,為用戶提供權威與前瞻性的投資參考,成為參與和影響政府決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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