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據「深圳發佈」微信公眾號消息,深圳市交通運輸局近日發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在周轉指標使用和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待銷售二手小汽車超過6個月未出售的,二手車銷售企業應當轉出或者使用其他類型的小汽車指標登記該車輛。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待出口小汽車,應該在30日内完成轉移待出口登記。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小汽車完成轉讓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相關企業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小汽車辦理抵押貸款及其他變相融資的,應當向市公安交警部門備案,應當向相關貸款機構書面說明該車輛的登記性質。除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車輛維修、辦理車輛登記、消費者試乘試駕外,使用周轉指標登記的小汽車不得上路行駛,應當在場内靜態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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