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示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輕型汽車産品在銷售時粘貼有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能耗標識的内容、格式、材質和粘貼等應符合《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車》(GB22757.1—2023)、《輕型汽車能源消耗量標識第2部分: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純電動汽車》(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車産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能耗標識時,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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