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印花稅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麽?對此,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具體如下:
一是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明確,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啓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徵印花稅。
二是在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後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三是在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内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四是在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後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後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並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並、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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