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根據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做好證券、基金、保險公司互換便利(SFISF)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換入的國債、互換央票再做明細要求,一是參與互換便利換入國債、互換央票、通過銀行間市場的融資行為,不佔用銀行間市場債券借貸規模,不計入債券交易正回購餘額;二是參與互換便利換入的國債、互換央票,不納入「自營非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淨資本」分子計算範圍;開展相關自營投資、做市交易持有的權益類資產,不納入「自營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淨資本」分子計算範圍;三是參與互換便利提交的質押資產,按照當前自營持倉計算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無需調整為「已凍結或質押」;四是自參與互換便利當月起可適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券商應當確保參與互換便利的過程中,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要求。(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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