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内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產品》。其中提出,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金融產品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内部審批程序。對於不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金融產品,保險機構要按照穿透原則識别金融產品的底層資產,把握金融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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